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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包装技术协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工作清单(试行)

协会党委 发布时间:2026年5月10日 16:26 来源:河南省包装技术协会浏览:86

河南省包装技术协会党组织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工作清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充分发挥河南省包装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党委的政治核心与政治引领作用,确保党委有效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豫社发〔2026〕11号)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党委参与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分支机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党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与把关标准

第三条 协会党委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点看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是否有利于协会及包装行业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具体范围及把关标准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依据省委社会工作部发布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在章程中明确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并写入党建工作要求(党组织设置、职责任务、基础保障等);按规定履行内部审议和核准程序。

(二)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成本,结合行业标准和会员实际,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协会党委要重点把关是否存在同一档次细分不同标准、实行浮动会费、分支机构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等情形。 

(三)完善重要管理制度。包括会员管理、会费管理、选举规程、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内部控制、分支机构管理等制度。重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或修订过程要征求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和党组织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内部矛盾防范化解机制。

(四)重要人事安排。包括选举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如实行聘任制);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命省包装协会实体机构负责人;授予名誉职务等。协会党委重点把关负责人人选的政治标准;是否提前报审报批;是否推动党员负责人比例及监事长(监事)由党员担任;是否由党委书记担任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人;审核任职人员是否存在特定亲属关系回避情形。  

(五)重要业务活动。包括提供包装行业技术咨询与服务、反映行业诉求、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制修订包装行业标准、制定有行业影响力的经营服务收费标准、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举办公益活动、进行评比表彰等。协会党委要重点把关活动是否超出章程范围;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评比表彰、创建示范活动;举办论坛、展会等活动,是否存在借机公款消费、发放礼金、加重基层负担等情形;是否存在邀请现职或者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出席与其本职工作或者原工作业务无关的活动特别是非必要的涉企活动,对党政领导干部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形等。 

(六)涉外活动。包括人员以省包装协会职务身份出国(境)、邀请重要外宾来访、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参与或成立国际组织、与外国驻华机构交往等。协会党委要重点把关是否坚持国家利益至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否依法履行请示、报批程序;拟公开发表的言论、文章是否存在政治敏感问题或涉密信息。 

(七)大额经费支出。包括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议大额开支事项。协会党委要重点把关是否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是否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和执行程序。

(八)接收大额捐赠。包括接收货币、实物、股权、知识产权等价值的捐赠及其使用管理。协会党委要重点把关是否签订自愿捐赠协议;是否存在以捐赠名义强行摊派或进行利益输送。

(九)重大资产事项。包括协会资产性质界定、重大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协会党委重点把关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资产;是否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对外投资是否与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

(十)其他需要党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党委参与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 议题提交与报备。重大事项议题在提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等会议表决前,秘书处应提前将议题方案、背景材料及相关依据报送协会党委审议。

第五条 党组织研究。党委书记收到议题后,应及时召开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对议题进行集体研究。重点对照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标准进行把关,形成明确的书面研究意见,报送协会主要负责人。意见分为:同意推进;原则同意,需补充完善(明确时限);暂缓或不同意(说明理由)。

第六条 联席会议沟通。党委形成意见后由协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与党委书记共同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应就党委意见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对议题进行修改完善。联席会议应如实记录,形成纪要。对存在重大分歧、经反复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暂缓提交决策会议,并由协会党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 列席决策会议。党组织书记(或其指派的支委委员)应列席后续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决策会议。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八条 建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推动协会党员管理层人员与党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协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如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则从管理层党员中推选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九条 建立集体学习机制(“第一议题”制度)。党委班子成员与协会管理层人员应定期共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包装行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党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并作为各类会议的“第一议题”。

第十条 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党委书记与协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定期沟通与重大事项即时沟通制度,做到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全局性工作主动沟通、日常工作定期沟通。

第十一条 建立调研与意见听取机制。围绕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协会党委应组织党员深入会员单位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党员、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建立执行监督联动机制。党委加强与监事的联动,共同做好对重大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可按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党委参与决策程序,擅自进行重大决策的,党委应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在决策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协会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