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关于协会
河南省包装技术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年6月26日 13:31 来源:河南省包装技术协会浏览:2671
河南省包装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河南省包装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Henan Packag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为HP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包装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和热心从事包装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在行业中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本会具有对全省包装行业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国实现“第二个百年”的宏伟目标,全心全意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促进我省包装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和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会风是:团结、协作、创新、求实。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落实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包装行业发展规划,开展包装行业和相关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 根据有关规定创办会刊、网站和公众号等,开展咨询;
(四) 组织人才、技术和会员培训;
(五) 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活动,广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八) 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 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参与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 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制订、组织贯彻实施包装行业的产品标准,并进行监督;
(十一)指导或参与包装市场、包装生产开发基地和科技研发中心的建设;
(十二) 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包装设计、科研、教学、生产、销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填写加入本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举行的有关活动;
(四) 优先、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并对其合法权益和重大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及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交纳会费;
(二) 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 选举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五)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 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 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 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 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集聚人才,发挥人才作用,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总支、支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财产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自行解散的;
(三) 分立、合并的;
(四) 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